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195,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包含本数)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66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35,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3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259,045.56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81,524.02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264,310.58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81,524.02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6、主营业务: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和部件、电器、灯具、橡胶制品、电子产品、光电子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服务;光伏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日升常州系公司与常州溪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溪城农业”)合资设立独立核算实业企业,东方日升持股60%,溪城农业持股40%。日升常州系公司控股公司。鉴于日升常州系公司与溪城农业共同出资设立,但溪城农业全权委托公司从事日升常州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者的选择、经营计划、重大交易和利润分配的决策等),溪城农业委托公司代为行使其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委托公司代签相关股东会决议,放弃日升常州公司章程中有关召集临时股东会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溪城农业不向日升常州提交任何分红方案,也不享受任何分红,在退出时也不承担日升常州的任何债务和其他风险。故本次担保未要求溪城农业按持股比例进行担保。
2023年3月16日,公司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YUFLC004738-ZL0001-L002-G001)(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日升常州和长江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YUFLC004738-ZL0001-L002)(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265.02万元。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在此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此后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保证人仍然不可撤销地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放弃由此而对债务期限利益、履约成本等方面的任何抗辩。但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增加债务人应支付的租金金额或变动债务人应支付租金期限的,则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但是由于利率变动而引起的租金等变动除外 。
(2)债务人在主合同或其附属法律文件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一笔或一期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3)主合同或其附属法律文件被解除、终止或提前加速到期时,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当债务人要求解除主合同,并/或返还租赁物,并/或赔偿损失时,不论债务人是否返还租赁物,也不论租赁物价值是否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仍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等。如债务人、保证人向债权人支付或赔偿的金额,加上债务人返还予债权人的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超过部分,债权人无息返还予债务人或保证人。
(4)主合同或其附属法律文件不生效、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时,债务人对债权人应该承担的返还财产及损害赔偿责任。
(5)保证人虚假、错误、误导、重大遗漏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6)债权人为向债务人、保证人追究其责任而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用等)。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本合同所述的“届满”,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截至2023年3月17日,公司在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中,公司为日升常州提供担保额度已累计使用72,310.58万元人民币(以2023年3月17日的汇率计算,含本次担保)。
截至2023年3月1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2,606,373.44万元人民币(以2023年3月17日的汇率计算),占2021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88.17%和 307.3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614,859.79万元人民币(以2023年3月17日的汇率计算),占2021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20.80%和72.5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